师资培训基地申报与招生、考核管理
2021-07-22 13:36:24
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管理和组织实施,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
(一)申报师资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师资培训基地的医院,应当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除应符合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已取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资格6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带教培训学员的经验;实际招生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不得少于5个。
2.医院配备专职临床药师人数大于1名/100床位。临床药师制发展健康,建立并认真落实临床药师工作模式、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临床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作用明显。
3.建立了较完善的师资培训基地管理、教学管理、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有为师资培训目标而设计的较完整的带教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措施,且运行规范。
4.具有较强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师资队伍,获得“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的临床药师不少于7名,其中5名承担带教工作已3年和带教学员8名以上,有较丰富的带教经验。
5.凡负责师资培训工作的组长应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师资培训带教工作的临床药师,应具有5年以上主管药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6.师资培训基地应每年招收3期学员,每期每名带教师资招收学员2—3名。
(二)申报和评审。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依据全国临床药师师资实际需要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师资培训基地。增加师资培训基地时,其申报和评审信息将提前在上述网站发布。其申报、评审、复审与取消等办法与程序参照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规定组织实施。
(三)参加师资培训学员条件
1.已取得专科“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符合“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从事临床实践工作半年以上。
2.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通过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实践能力考核。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带教和临床实践工作。
(四)带教师资培训内容与考核见“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大纲”。
(五)带教师资培训管理
1.已取得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但若连续2年未实际从事带教工作的,即为自动退出师资培训资格,须经再审核评估或者重新培训,合格者方可重新进入带教岗位。
2.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实行异地培训的原则,培训基地不招收本地区学员。
3.学员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
(六)师资培训基地应加强临床教学能力出口考核工作,建立组织实施、培训质量、带教职责、学员满意度等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