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员条件与招生、考核管理

药事专委会2021-07-22 13:34:54


招生、考核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培训基地按照本《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认真按照招生条件录取学员,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进行考试考核管理,今后学员结业考核将逐步推行全国标准题库和外省专家参与临床药师考核的方法,严把出口关。

(一)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报名学员应具有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教育,其专业应是:

1)临床药学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依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版)》专业代码分类为:100703TK

2)药学专业系指药学类下列4个专业本科毕业学历,修业年限为4年,专业代码分类为:100701药学;100702药物制剂;100705T药物分析;100706T药物化学。

2.第一学历为临床药学专业或者是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或具有临床药学专业硕士及药理学、药剂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均为全日制)背景的学员,招生审核时应掌握以下条件:

1)第一学历为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1年者,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本科和研究生均为临床药学专业毕业的,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6个月者,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

2)第一学历为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并获得临床药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的,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1年的,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

3)第一学历为非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但在研究生阶段接受全日制药学类相关专业教育,包括临床药学或者药理学、药剂学研究生毕业,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2,可报名参加通科临床药师培训;获得西药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参加专科临床药师培训。

3.本科学历为非临床药学或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全日制毕业,研究生非临床药学或者药理学、药剂学专业毕业,但在医院药学部门连续从事药剂工作满5年,并已获得西药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参加通科临床药师培训。

4.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师报名参加通科临床药师培训,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1)高等院校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专科毕业,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2年,取得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报名参加通科临床药师培训。

2)第一学历为非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专科毕业,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5年,并已获得西药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报名参加通科临床药师培训。

5.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对学员证件审核时,应以原件扫描件为准并妥善存档,并经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对学员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6.为保证医院药学人才队伍的专业性,从2021年开始,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将逐渐恢复到《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关于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即:高等医药院校药学院或综合大学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100703TK)或者药学专业(100701)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以引导临床药师的专业教育发展方向,明确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人才的学历定位,为高等医药院校药学教育改革提供医疗机构需求的人才信息,加速临床药学学科的健康发展。

7.培训学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心健康,在培训期间未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或者学位教育学习,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

8.学员凡已被培训基地正式录取、并上报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信息系统备案的学员,由于被培训方原因不参加临床药师培训的,在今后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临床药师培训学习。

9.学员结业后,选送医疗机构能确保其专职从事临床实践工作。

(二)招生管理

1.公示招生信息:包括培训基地名称、培训专业、带教师资、招生学员名额等,春季招生公示时间在前一年1215日前、秋季为当年715日前,在中国医院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网站以及本省相关的固定网站上公示,由各培训基地按照本《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各基地公示的招生信息与学员条件自行招生,已受委托的省(区、市)医院协会负责对报名本省培训基地的药师审核,未受委托的省(区、市)仍在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培训基地信息系统中上报与接受审核,报名药师经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2.招生名额:每个培训专业带教组每次招收学员3名,新批准的培训基地或者新增培训专业,第一次每个带教组招收学员2名;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医院药师参加培训。

3.招生与开学时间:春季在每年3131日内完成招生并开学;秋季在每年9130日完成招生,并于107日后一周内开学。

(三)考试考核管理。学员完成培训后,应进行结业考核。其办法按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四)学员培训结业证书的颁发。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经结业考试考核、并经国家或者受委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施考核和学员作业评估合格的,由中国医院协会和培训基地医院盖章颁发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五)文档管理。培训基地应将招收学员信息、培训作业、培训和考核资料,以及相关记录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上报受委托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将本辖区内每年招生统计和考核成绩统计数据通过国家临床药师培训信息系统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应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培训基地相关信息仍直接通过国家临床药师培训信息系统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